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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答疑精选二

2008-07-29 10:59:1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  
简介: 学员提问1: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分不清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为何不是过错推定原则,麻烦老师能给讲解.   老师回答1:你好: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 ...
 学员提问1: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分不清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为何不是过错推定原则,麻烦老师能给讲解.

  老师回答1:你好: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如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该负赔偿责任;只有行为人自己举证证明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如《民法通则》规定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员提问2:课堂练习中第28题关于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的处分分不清!请老师给予解答。

  老师回答2:你好:关于所有权处分权能,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消灭,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物的抛弃等。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进行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事实行为,如拆除房屋、撕毁书籍等。

  法律上的处分,主要针对的是所有权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虚”的一种现象。如房地产的买卖,房地产的抵押,房地产的赠与等。

  事实上的处分,主要是针对的是反映所有权的物的变化,也可以称标的物的变化,是“实”的一种现象。如对房地产本身改造,拆除房屋,损坏房屋等。

责任编辑:k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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