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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 (2)

2008-07-04 11:44:0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2  
简介:第二章   法的形式 一、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2.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根据立法法,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五个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

  依《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 行政法规的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自治法规的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 规章的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 根据授权制定法规的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六、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和阐述。应用解释,就是执法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这里的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   2. 《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律解释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没有规定法律解释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 对司法解释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题.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C。解析: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进行的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因此,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本题中,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410条规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选项B正确。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享有立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故立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选项C的表述“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就不能成立,符合题目的要求。由于这一关于刑法规定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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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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